•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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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简称“《章程》”,下同)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集装箱标委会”,下同)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是集装箱标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集装箱标委会的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的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自主创新和国际化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国集装箱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发扬“团结、务实、包容、创新”的精神,努力为我国集装箱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专职秘书编制不超过5人。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事务。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集装箱运输、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副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集装箱运输、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能够积极主动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集装箱运输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具有勤奋好学,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岗位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1、组织集装箱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国标、行标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拟定与协调,国标、行标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

    2、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3、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负责标准技术质量把关;

    4、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5、集装箱标委会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6、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7、 代表秘书处或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集装箱标委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8、拟定集装箱标委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9、组织集装箱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相关职能。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工作;

    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

    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集装箱标委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6.与委员、观察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

    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编辑出版内部资料;

    8、秘书处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9、集装箱标委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

    10、为委员提供信息服务;

    11、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专职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就秘书处和集装箱标委会的工作,可直接向秘书长或主任委员建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集装箱标委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四章 国际标准化工作制度

    第十条 每年12月初,秘书处将下一年国际会议计划纳入年度出国计划。正式会议前3个月进行参加会议人员的征集、推荐工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际新标准项目提案要经过专家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国际标准投票文件要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必要时进行会议讨论。投票文件要及时存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初,秘书处形成本年度国际标准化工作总结,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息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服务主要采用网站授权、简报分发、邮件发送、传真送达、电话告知等形式,及时将相关文件发送委员单位。上级部门文件的转发要经过秘书长批准后,并按照文件流转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信息服务主要面向委员单位,对于超过1年没有缴纳会费的委员单位,停止信息服务。

    第六章 文件流转制度

    第十六条 秘书处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文件流转制度。

    第十七条 秘书处发文需要经过秘书长批准,填报并备案发文签字单。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发文需要经过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填报并备案发文签字单。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集装箱标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在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财务处设立单独帐目,由财务处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 秘书处每年向集装箱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提出集装箱标委会会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集装箱标委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秘书处负责集装箱标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集装箱标委会”,下同)是为了充分发挥集装箱生产、运输、管理、科研和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集装箱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而建立的全国性专业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集装箱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下同)领导,交通运输部进行行业管理,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作为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日常工作。其对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为ISO/TC104(国际标准化组织/集装箱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装箱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集装箱标准化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提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装箱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等。

    第九条 受国标委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04)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中与集装箱标准化相关的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负责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受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集装箱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可承担集装箱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集装箱标委会可面向社会,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开展集装箱专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集装箱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集装箱标委会应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集装箱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标委审查批准。每届集装箱标委会任期为五年,换届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集装箱标委会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集装箱标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委员等的设置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集装箱标委会管理规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国标委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标委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由热爱集装箱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国标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五条 集装箱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集装箱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集装箱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或指定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集装箱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集装箱标委会的工作。建立委员参与集装箱标委会活动考核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或经常不能参加集装箱标委会活动者,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集装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标委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集装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标委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集装箱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集装箱标委会可以设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是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集装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集装箱标委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由集装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集装箱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由集装箱标委会批准,报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可以参加集装箱标委会的活动,无表决权。外资企业可作为集装箱标委会观察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设置及组建,需经与其交通运输部协商提出方案后,报国标委审批备案。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集装箱标委会的主管部门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集装箱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交通运输部和集装箱标委会报告工作。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和撤销由集装箱标委会批准,并报国标委备案,工作组不得印制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尤其与专业范围相关或交叉的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可以成立联合工作组,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技术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联络员无表决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标委会根据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送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复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对于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复后,列入本部门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分别由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二十四条 集装箱标委会根据国标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集装箱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45天。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将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修改后,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集装箱标委会。

    第二十六条 集装箱标委会将标准送审稿送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委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1个月或投票前2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人。对重要的技术条款、参数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标准或条款有分歧意见,须提供书面论证材料。标准审查投票情况应记录,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提交集装箱标委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报国标委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集装箱标委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集装箱标委会秘书处,由集装箱标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集装箱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集装箱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集装箱标委会应每年向国标委及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集装箱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集装箱标委会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标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单位委员和观察员按年度交纳的会费。

    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四条 集装箱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集装箱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单位委员和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6.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集装箱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集装箱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集装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标委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集装箱标委会重大事项表决权。

    2.承担集装箱标委会归口标准制修订工作优先的权利。

    3.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优先权。

    4.享有集装箱标委会提供的信息服务(网站授权、简报分发)的权利。

    5.听取和审议集装箱标委会工作报告,了解本集装箱标委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6.对集装箱标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7.享受集装箱标委会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8.集装箱标委会其他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委员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遵守本委员会章程。

    2.致力于实现本委员会的宗旨、目标、任务。

    3.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4.积极缴纳会费的义务。

    5.积极履行标准审查义务。

    6.履行本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6,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6 on Freight Container of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6/SCXX,标准化工作组代号为SAC/TC6/WGXX,其顺序号由集装箱标委会编发,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于2015年10月22日第四届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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